《青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使用實施細則》發(fā)布
據悉,青島市為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的使用管理,根據《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fā)〔2013〕12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將《青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使用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使用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的使用管理,根據《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fā)〔2013〕12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的使用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的使用范圍:
(一)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返還建設單位;
(二)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和補助;
(三)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技術改造項目和設備更新項目的補助;
(四)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研發(fā)和產品推廣補助;
(五)市政府批準的與資源化利用工作相關的其他開支;
第五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使用標準:
(一)對已全額繳納建筑廢棄物處置費,并使用經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建設單位,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fā)〔2013〕12號)第九條的規(guī)定返還建筑廢棄物處置費;
(二)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和補助,按照項目建設實際貸款金額的50%給予貼息補助,補助期限最多不超過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上述項目建設投資金額不包括土地費用;
(三)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技術改造項目和設備更新項目的補助,根據實際設備投資額予以10%的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fā)補助,對于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取得國家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獎勵10萬元;
(五)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補助,按照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數(shù)量進行補助,每處置1立方米既有建筑物、構筑物拆除產生的建筑廢棄物補助1元,每處置1立方米新建、改建工程產生的建筑廢棄物補助0.5元。
第六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的使用申請應當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具體工作由青島市地方建筑材料服務中心負責辦理。
第七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使用申請應當書面提出,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返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的,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發(fā)〔2013〕12號)第十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二)申請生產技術改造項目和設備更新項目補助的,提交設備購買發(fā)票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核對原件)、利用該設備在經備案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場所開展生產活動的影像資料;
(三)申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研發(fā)補助的,提交國家專利證書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核對原件);
(四)申請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推廣補助的,提交建筑廢棄物來源證明1份、建筑廢棄物加工證明1份。
第八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使用申請受理后,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審查,現(xiàn)場勘查,符合條件的,報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九條 財政部門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報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使用計劃和財政年初預算安排,經審核后按程序撥付申請單位。
第十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虛列支出、虛假發(fā)票等形式騙取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一經發(fā)現(xiàn),追繳全額資金,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費使用的管理規(guī)定,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依法監(jiān)督。對在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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