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養(yǎng)殖為名承包肖嚴湖,暗地里卻非法采砂并售賣。2月27日,淮南市壽縣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對這起非法采礦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其非法所與作案工具予以追繳和沒收。
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25日開庭審理案件時被告人何某未押解到庭,合議庭、公訴人、辯護人、書記員通過科技法庭遠程提訊系統(tǒng)與在壽縣看守所的被告人進行“隔空庭審”。庭審過程中,涉案證據通過遠程提訊系統(tǒng)實現遠程舉證、質證,被告人何某當庭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事實: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何某以養(yǎng)殖為名承包位于壽縣正陽關鎮(zhèn)譚套村附近肖嚴湖湖面,在內非法采砂出售給他人并從中獲利。經安徽騰峰測繪技術有限公司測算:何某用于堆積河砂總挖方量為1175.1平方米,重量為1645.1噸,經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格為131608元。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guī)定,非法從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湖泊中采砂,所采庫存河砂的總價值經鑒定為131608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