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一起一起跨省流竄作案的長江非法采砂案件。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間,被告人周某江在非法采礦犯罪緩刑考驗期內,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先后與宋某某等人共同出資,組織、改造吸砂船6艘,雇傭陳某某等人在不同點位望風,雇傭吳某某等人在吸砂船上負責操作采砂機具、收取砂款、接聽電話等,與運砂船主丁某某等人采用吸砂船與運砂船并綁的方式,在長江江蘇鎮(zhèn)江世業(yè)洲115-120浮及長江安徽蕪湖段203-206號浮附近水域多次盜采江砂共計16.5萬余噸,由各運砂船主運輸至鎮(zhèn)江等地售賣,案涉江砂價值720余萬元。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江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在長江禁采區(qū)非法采礦,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其中35名被告人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6名被告人屬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姜某明知銷售的江砂系盜采所得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參與次數、涉案數量及價值等情況,對主犯周某江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六十五萬元;對其余4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并處二十萬至六千元不等的罰金;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沒收吸砂船及部分吸砂船處置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