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廣東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出讓1宗位于陽春市輪崗礦區(qū)建筑用花崗巖礦采礦權,該礦權建筑用花崗巖資源儲量3.26億方(近9億噸),設計年產規(guī)模1200萬立方米(約3300萬噸/年);出讓年限28年,起始價20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為解決礦區(qū)石料運輸及安全問題,采礦權競得人須出資人民幣120000萬元建設礦山運輸關聯(lián)道路等基礎設施;出讓的前期費用、礦區(qū)和礦山運輸關聯(lián)道路的征地拆遷費用等人民幣共102600萬元;須支付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修復及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人民幣35000萬元;還須在出讓年限內,分別支付春城街道辦事處、崗美鎮(zhèn)人民政府鄉(xiāng)村振興建設和幫扶等資金共計人民幣25200萬元,核算下來需額外支付28億元,起始價+其他費用總價近50億,折合成本約12元/方。
據(jù)了解,該礦權曾兩次延遲出讓,2023年12月25日,該礦第一次發(fā)布延長出讓公告,截至掛牌成交前一天未有人報價;2024年1月25日,該礦發(fā)布第二次延長出讓公告,延至2月6號拍賣,最終因人報價流拍。2月21日該礦第三次掛牌!
2023年末至如今,廣東已有7宗砂石采礦權流拍+7宗終止!市場趨于理性還是產能過剩危機逼近?此次礦權是否能夠順利出讓,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一、出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陽春市輪崗礦區(qū)建筑用花崗巖礦采礦權;
地理位置:陽春市城區(qū)190°方向,與城區(qū)直線距離約7公里;
礦 種:建筑用花崗巖;
開采方式:露天開采;
生產規(guī)模:1200萬立方米/年;
出讓年限:28年;
礦區(qū)面積:3.2566平方公里;
開采標高:+349.5米~+30米;
資源儲量:建筑用花崗巖資源儲量32601.77萬立方米,半風化花崗巖2885.2萬立方米,全風化花崗巖4224.22萬方米;
可采儲量:建筑用花崗巖可采儲量為29277.68萬立方米,可綜合利用半風化花崗巖2827.15萬立方米,全風化花崗巖4140.62萬立方米;
出讓起始價:200000萬元。
二、本次網上競價出讓活動有關時間
1、公告時間: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
2、采礦權網上競價時間:2024年3月21日8時30分至2024年4月3日10時00分。
3、限時競價時間:網上競價時間截止,自動進入限時競價,每5分鐘為一競價時段。
競買人在網上交易期限截止前二小時應當?shù)卿浘W上交易系統(tǒng),密切關注交易動態(tài)。
三、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方式
采礦權出讓收益采取分期方式繳納,采礦權人自愿一次性繳清的除外。采礦權競得人須自簽訂《陽春市輪崗礦區(qū)建筑用花崗巖礦采礦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按成交價20%繳納首次采礦權出讓收益,余80%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的第2年起分十三期繳納完畢(詳見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
礦業(yè)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yè)權出讓收益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陽春市稅務局按照征收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yè)誠信系統(tǒng)。如采礦權競得人逾期未繳首次采礦權出讓收益20%的,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采礦權競得人繳交的競買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均不予退還。
四、其他約定
1、采礦權競得人按有關規(guī)定與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采礦權交易成交確認書》,逾期未簽訂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競得資格,出讓人不予退還其競買保證金并保留追究采礦權競得人賠償損失的權利。
2、采礦權競得人自簽訂《采礦權交易成交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出讓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并須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完備的采礦權登記申請材料,向出讓人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xù)。若采礦權競得人為陽春市行政區(qū)域外注冊的企業(yè),鼓勵采礦權競得人自簽訂《采礦權交易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在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注冊具有獨立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競得人授權該全資子公司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并由該全資子公司全權負責礦山開發(fā)建設、經營及履行競得人應承擔的義務,該全資子公司未履行義務的,由競得人承擔履約責任。該全資子公司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完備的采礦權登記申請材料,向出讓人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xù)。逾期未完成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不予退還采礦權競得人已繳納的全部費用,并將采礦權競得人列入競買申請人黑名單。
3、為解決礦區(qū)石料運輸及安全問題,采礦權競得人須出資人民幣120000萬元建設礦山運輸關聯(lián)道路等基礎設施,其中在礦山運輸關聯(lián)道路項目動T.當年支付人民幣80000萬元,第二年支付人民幣40000萬元,并與陽春市交通運輸局就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等簽訂相關協(xié)議(具體建設要求以陽春市交通運輸局提供的施工圖為準)。采礦權競得人出資人民幣120000萬元建設礦山運輸關聯(lián)道路等基礎設施作為采礦權競得人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的附隨義務,具體出資方式、支付條件、支付時間等事宜由競買人向陽春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了解情況。若采礦權競得人未履行該義務的,出讓人有權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不予退還采礦權競得人已繳納的全部費用,出讓人無償收回本采礦權。
4、本次網上競價出讓僅為采礦權,不含礦區(qū)范圍的土地、山林等其它權利。礦山建設、用地用林以及用水用電等一切費用由采礦權競得人自行承擔。
5、出讓人和政府相關部門對本次采礦權出讓的前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地質勘查、儲量核實、方案編制、出讓收益評估、法律服務、財務測算、測繪)、礦區(qū)和礦山運輸關聯(lián)道路的征地拆遷費用等人民幣共102600萬元,由采礦權競得人承擔。采礦權競得人須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按《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支付人民幣102600萬元到陽春市財政局指定銀行賬戶。礦區(qū)范圍內管線遷移費等其他費用由采礦權競得人按實際發(fā)生金額另行支付。出讓人報請陽春市人民政府組織協(xié)調理順礦區(qū)用地問題,具體用地情況由競買申請人自行向陽春市春城街道辦事處和崗美鎮(zhèn)人民政府了解。采礦權競得人逾期未支付上述費用,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并無償收回采礦權,不予退還采礦權競得人已繳納的全部費用。詳細情況向陽春市自然資源局咨詢。
6、采礦權競得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之日起60天內須與春城街道辦事處、崗美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用地用林協(xié)議。逾期未簽訂用地用林協(xié)議的,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并無償收回采礦權,不予退還采礦權競得人已繳納的全部費用,由出讓人收回采礦權。
7、為維護礦區(qū)周邊生態(tài)環(huán)境,降低因礦山開采、運輸?shù)茸鳂I(yè)活動對周邊村民日常生活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生活環(huán)境等影響,采礦權競得人須支付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與治理修復及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人民幣35000萬元,采礦權競得人按《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支付到陽春市財政局指定銀行賬戶。逾期未支付的,視為放棄采礦權,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并無償收回采礦權,不予退還采礦權競得人已繳納的全部費用。
8、采礦權競得人須在出讓年限內,分別支付春城街道辦事處、崗美鎮(zhèn)人民政府鄉(xiāng)村振興建設和幫扶等資金共計人民幣25200萬元,該資金須于競得采礦權后當年開始,按《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支付到陽春市財政局指定銀行賬戶。
9、采礦權競得人應在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2年內投入生產,不按約定的期限建場投產,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采礦權出讓合同》并無償收回采礦權,不予退還采礦權競得人已繳納的全部費用,并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注銷采礦許可證。
10、采礦權競得人承擔全部相關稅費。
11、出讓人負責協(xié)調陽陽鐵路(崗美—陽江港)工程建設手續(xù)及推進T.程進度。出讓人承諾協(xié)助采礦權競得人規(guī)劃滿足年棄土量的排土場,協(xié)助采礦權競得人辦理相關手續(xù)及證件。在輪崗石場出讓年限內,在符合市場準入條件和公平競爭及其它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倡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同質同價的前提下優(yōu)先選擇輪崗礦區(qū)產品(含砂石料、回填料)。